一、醫療廢水檢測項目:
PH值,色度,生化需氧量,五日生化需氧量,陰離子表面活性劑,懸浮物,氨氮,動植物油,石油類,揮發酚,糞大腸菌群,沙門氏菌,志賀氏菌,六價鉻,總余氯。
二、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:
1、我國十分重視醫院污水處理工作,早在1963年衛生部發出《關于加強醫療衛生機構污水、污物消毒處理工作的通知》,要求醫療衛生機構逐步解決醫院污水、污物處理設備。
2、1983年頒實施GBJ48-83醫院污水處理排放標準(試行)。
3、1984年發布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第三十六條招出:排放病原體的污水,必須經過消毒處理,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后方準排放。
4、1996年修訂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》,將GBJ48-83《醫院污水排放標準》納入GB8978-1996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》。
5、2001年發布GB18466-2001《醫療機構污水排放》要求,進一步強化醫療機構污水消毒處理。
6、2005年發布、2006實行GB18466-2005《醫療機構水污染排放標準》,要求新、擴、改建醫療機構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,按本標準實施管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