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公共場所衛生指標及限值要求》
1、范圍:
1.1.本標準規定了公共場所物理因素、室內空氣質量、生活飲用水、游泳池水、沐浴用水、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和公共用品用具的衛生要求。
1.2.本標準適用于賓館、旅店、招待所、公共浴室、理發店、美容店、影劇院、錄像廳(室)、游藝廳(室)、舞廳、音樂廳、體育場(館)、游泳場(館)、展覽館、博物館、美術館、圖書館、商場(店)、書店、候診室、候車 (機、船)室與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.其他公共場所也可參照使用。
2、規范性引用文件:
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單)適用于本文件。
3、術語和定義:
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。
3.1
集中空調通風系統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
為使房間或封閉空間空氣溫度、濕度、潔凈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 理、輸送、分配的所有設備、管道及附件、儀器儀表的總和。
3.2
公共用品用具public articles
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重復使用的床單、枕套、被套、毛巾、浴巾、浴衣、杯具、潔具、拖鞋、美容 美發T.具、修腳工具以及其他重復使用旦與皮膚、黏膜等接觸的物品。
4、衛生要求:
4.1游泳池水、沐浴用水
4.1.1人工游泳池水
4.1.1.1人工.游泳池水質指標應符合表1的要求,其原水及補充用水應符合GB 5749的要求。
表1人工游泳池水質指標衛生要求
指標 | 要求 | 備注 |
游泳池水渾濁度/NTU | ≤1 | — |
pH | 7.0 ?7.8 | — |
游離性余氯/(mg/L) | 0.3 ?1.0 | 使用氯氣及游離氯制劑消毒時要求 |
化合性余氯/(mg/L) | ≤0.4 | 使用氯氣及游離氯制劑消毒時要求 |
浸腳池游離性余氯/(mg/L) | 5?10 | — |
臭氧/(mg/m3) | <0.2 | 使用臭氧消毒時要求,水面上方20 cm空氣中濃度 |
氧化還原電位(ORP)/mV | >650 | 采用氣和臭氣消毒時 |
氰尿酸/(mg/L) | <50 | 使用二氯異氤尿酸鈉和三氯異氤尿酸消毒時要求 |
尿素/(mg/L) | <3.5 | — |
菌落總數/(CFU/mL) | <200 | — |
大腸菌群/(CFU/1OO mL 或 MPN/100 mL) | 不得檢岀 | — |
其他毒理指標 | 按GB 5749執行 | 根據水質情況選擇 |
4.4.1.2人工游泳池水溫度宜在23 ℃?30℃之間、三鹵甲烷(THMs)濃度不宜高于200/L。
4.4.2 天然游泳池。
天然游泳池水質指標應符合表2的要求。
表2天然游泳池水質指標衛生要求
指標 | 要求 |
pH | 6.0 ?9.0 |
透明度/cm | 230 |
漂浮物質 | 無油膜及無漂浮物 |
有毒物質 | 按GB 3838—2002 T類、II類和HI類水 或按GB 3097-1997第一類和第二類執行 |